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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应予受理范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 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
3、 投诉人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