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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
效能监察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确保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根据《枣庄市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市局制定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通过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一、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二、机关作风有明显转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和粗暴管理、不文明服务、工作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得到彻底制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机关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咨询服务工作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确保优质服务、文明执法。
    三、管理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提高,公开承诺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得到落实。
    四、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违法行政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纠正和查处,确保公正执法。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各项廉政建设措施得到落实,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确保廉洁执法。
    六、全面完成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七、按时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见市局每年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八、岗位目标由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岗位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广大企业、个体私营业者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机关各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内容为: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具体内容见《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一次性告知制》、《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
    二、实行行政公示制,公开管理服务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设立注册登记服务大厅,实行登记受理、查询、审核、发照一条龙办公。
    三、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注册登记管理服务职责,遵守国家公务员工作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服务。
    四、坚持廉洁勤政,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得以工作之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礼物馈赠,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发生。
    六、坚持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服务忌语、作风生硬、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七、根据《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和《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局业务职能科室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为:
    (一)企业登记管理科
    1、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程序和时限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并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受理后登记机关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承诺7日),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承诺3日)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承诺7日)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2、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程序和时限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年起参加年检;年检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的基本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营业执照。 责任人:颜景香 联系人:沈保利 廉卫东 联系电话:3313545 3333315转8302
    (二)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科
    1、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程序 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予以受理。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程序与企业年检程序相同。
    2、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名称预约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到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责任人:赵明利 联系人:王秀云、张捷 联系电话:3317446 3333315转8301
    (三)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
    1、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予以受理;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核准:经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在省级以上刊物发布公告。 私营企业年度检验:依法定程序进行年检。
    2、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工作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承诺为1日)。 个体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承诺为10日内)。 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承诺为7日);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承诺为7日)。 责任人:张延峰 联系人:毕国锋 孔令标 孙淑梅 联系电话:3318399 333331转8303
    (四)商标广告管理科
    1、商标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限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工作:根据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对商标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的审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工商局,同时附送相关证件;分(市)局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市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件》。 著名商标认定: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向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局在受理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工商局推荐。 驰名商标推荐、认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由市工商局报送省工商局。
    2、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广告公司登记: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照文件,经初步审查,证件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备及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经科长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兼营单位审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证件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经科长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经营单位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有关变更内容的文件、证件齐全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查处违法广告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3、广告登记管理工作时限 广告经营登记、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责任人:王卫中 联系人:林长军 赵卫国 联系电话:3319008 3333315转8406、8402
    (五)合同管理科
    1、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查处违法合同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抵押登记管理: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拍卖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应当在每次拍卖会之前7日内向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拍卖企业到异地进行拍卖活动,必须向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给《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拍卖企业可持《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到场监督拍卖活动。 合同鉴证管理:由双方当事人提出鉴证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给予鉴证。对外地工商局要求鉴证协查的,及时进行查询并回复。 合同纠纷调解:当事人双方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合同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调解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签定新的合同。调解终结后,制作调解终结书。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应向所在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工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市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接受申报并进行考核,对审查考核合格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对已经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的2—4月份向原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并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市工商局向省局推荐,由省局认定;受省局委托,代省局对所辖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年审。
    2、合同管理工作时限 抵押登记:对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发给《抵押物登记证》。 合同鉴证:对申请鉴证符合条件的,7日内办结;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合同争议调解: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责任人:徐开文 联系人:闫守满 许长运 联系电话:3318590 3333315转8407 8403
    (六)市场管理科
    1、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申请备案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工商局在商检随车检验单上加盖进口车备案专用章。 小轿车经营单位初审:按国家工商局转来的小轿车生产企业推荐名单,对小轿车经营申报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条件、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等事项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法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工商局、国家工商局审批。
    2、市场登记管理工作时限 市场登记注册: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商品展销会登记: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日内办结。 小轿车经营单位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工商局。
    (七)市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法制科,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局,直属专业所果品市场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煤炭市场管理所、八大批发市场管理所、石油市场管理所、经纪人管理所工作程序和时限,见《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其他未列入事项见《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暂行办法》。
    八、以上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承诺服务的现象,可向市工商局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317347,3333315转8504。
    九、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枣庄市工商局行政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予以查处。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
     对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
    一、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
    三、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
    四、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以及简单生硬地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一次性告知制
     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 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 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按否定报备制规定向分管领导进行否定报备。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已在服务承诺制中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履诺。
    三、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四、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理由,并解释清楚。
    五、机关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如因个人或单位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否定报备制
     机关所有对外注册登记管理和服务单位,对群众申请事项按职责权限予以否定的,须向分管局长报备。 否定报备的内容:
    一、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姓名、职务;
    二、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管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四、经办单位须在作出否定通知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分管局长报备,应填写一式三份报备表,一份由经办单位保存,一份送分管局长报备,另一份由分管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须将本局机关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归档,并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加强否定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按《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责任。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制
    一、市局机关行政效能考评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各单位配合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二、机关行政效能考评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直接挂钩,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检查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在行政效能考评中落实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群众路线,把目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并聘请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行政执法监督员作为行政效能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年度行政效能考评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制度的要求和市局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考核办法的标准结合进行,并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求与业务管理、勤政廉政建设量化指标对应结合,进行综合考评。
    五、年度效能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对本局机关各单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考评。
    六、年度效能考评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机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具体标准:(1)优秀:年度内行政效能显著提高,政绩突出,严格执行机关效能监察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认真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服务质量好、效率高。(2)合格:认真执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工作成绩较好,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机关单位未被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个人未被诫勉教育和告诫。(3)基本合格:能够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年度内受诫勉教育不超过两次,效能告诫次数不超过1次。(4)不合格:工作效率低下,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产生较恶劣影响,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累计被告诫3次的,或因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后再被告诫的。
    七、年度效能考评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直接挂钩。机关单位和个人年度效能考评优秀者,可直接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个人可直接评为公务员优秀等次;合格者可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考核,个人可参加公务员优秀考核;基本合格者,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只能参加公务员称职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机关单位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八、效能考评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内被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不能参加下年度干部选拔提任。
枣庄市工商局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规定,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诫勉教育和告诫,并把诫勉教育、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及干部使用挂起钩来。
    一、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或告诫:
    1、登记注册大厅人员上岗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上岗不佩戴胸卡的;
    2、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期限、不按限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给管理对象造成延误和损失的;
    3、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
    4、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的;
    5、不按规定进行否定报备的;
    6、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8、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9、利用职权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1、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 诫勉教育由其上一级领导或局分管领导负责实施。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提请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局党组给予效能告诫。诫勉教育和告诫记录在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不能评优;一年内被告诫两次,或累计被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降职并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可以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违法执法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机关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1、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违反效能监察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造成困难的;
    4、单位整体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四、工作人员因违反《秉公执法保证书》进行说情干扰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或因接受说情不依法行政,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说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五、对违反机关效能有关制度情节严重者,除了诫勉教育和告诫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